1.1. 查驗范圍
1.1.1. 消防電源及消防疏散照明設備、防爆電氣設備(包括:應急配電系統設備、UPS電源、消防互投開關、消防電氣線路、火災應急照明及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防爆照明設備、防爆動力設備等);
1.1.2.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包括:消防水箱、消防水箱給水管路和控制裝置、消防水泵、噴淋水泵、穩壓泵、噴淋管線和噴淋頭、消火栓及消火栓箱、濕式報警閥、水流指示器、雨淋閥等);
1.1.3. 火災自動報警設備(包括:消防自動報警主機和CRT、各種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集中報警控制器等);
1.1.4. 消防控制中心與聯動控制系統(包括:聯動控制臺、區域聯動控制器、集中聯動控制器、UPS電源和操作電源、消防直通電話等);
1.1.5. 應急廣播系統(包括:聲源設備、功率放大器、音控器、揚聲器等);
1.1.6. 防排煙系統設備(包括:排風機、排煙風機、正壓送風機、排煙風道、正壓送風風道、正壓送風口、防排煙風口、防火閥等);
1.1.7. 通風空調系統;
1.1.8. 防火門、防火卷簾(包括:防火門、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
1.1.9. 消防電梯;
1.1.10. 滅火器配置;
1.1.11. 防火、防煙分區;
1.1.12. 智能防火系統(包括:智能探測器、智能終端等);
1.2. 查驗組織
1.2.1. 消防系統承接驗收工作,應在建設單位通過消防驗收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消防系統承接驗收前施工單位還應將相關的檢驗、檢測記錄(報告)及消防系統深化設計圖紙、變更洽商記錄及聯動關系表等相關圖紙及技術資料交與物業服務企業并按照設計要求及系統實際情況組織設備廠家及施工人員對承接查驗人員進行系統的培訓。
1.2.2. 參加承接驗收工作人員應在掌握系統設計要求及現場實際情況并能熟練操作消防系統設備的情況下進行承接查驗工作,承接查驗全過程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及相關施工人員應全程陪同進行。
1.2.3. 承接查驗工作過程中所發現問題應形成統一的記錄并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四方簽認,同時根據問題的嚴重程度及現場實際情況確認整改完成時間,由建設單位責成相關單位負責整改工作。
1.3. 消防系統承接驗收技術要求